公告日期:2017-06-08
北京金控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中国 北京
二 0 一七年六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承诺管理......1
第三章 承诺的履行及披露......1
第四章 附则......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金控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方、收购人、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以下简称“承诺人”)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披露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北京金控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二条 承诺人在公司申请挂牌或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以及
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做出的解决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资产注入、股权激励、杜绝资金占用、股票限售等各项承诺事项时,必须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
第三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
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第四条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
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时的补救措施。
第三章 承诺的履行及披露
第五条 承诺人应自觉履行承诺,不得无故违背承诺事项。
第六条 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履约
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七条 公司应督促承诺各方履行承诺。承诺相关方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
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八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
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
第九条 除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不可抗力的客观原因外,承诺人无法履行、
无法按期履行或继续履行承诺将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提出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义务的申请。上述变更方案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承诺人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
第十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及
进展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的有关条款与《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必要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以上”、“以下”,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
数。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订,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并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金控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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