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6-08
北京金控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制度
中国 北京
二 0 一七年六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1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2
第四章 利润分配的决策与监督......2
第五章 利润分配的执行与信息披露 ......3
第六章 附则......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金控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利润分配政策,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金控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利润分
配事项,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权。
第三条 公司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
机制,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
第四条 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
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做好利润分配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五条 公司利润总额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作相应调整后,计算缴纳企业
所得税,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以下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七条 应以每10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方案
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八条 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兼顾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远利益,注重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但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具体坚持如下原则:
(一)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二)兼顾公司长期发展和对投资者合理回报的原则;
(三)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四)实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五)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第九条 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第十条 公司优先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确保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
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第十一条 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第四章 利润分配的决策与监督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先制定利润分配预案并进
行审议,需经全体董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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