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6-08
北京金控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中国 北京
二 0 一七年六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关联交易和关联方......1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表决回避制度......3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4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5
第六章 附则......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金控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
联交易,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北京金控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符合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关联交易定价主要根据市场价格确定,与对非关联方的交易价格基本一致;
(三)关联方如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回避表决;
(四)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独立财务顾问。
第二章 关联交易和关联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
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关联交易包含日常性关联交易和偶发性关联交易。
日常性关联交易,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投资(含共同投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财务资助等的交易行为。
偶发性关联交易,指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以外的其他关联交易。
第五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六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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