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6-08
北京金控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中国 北京
二 0 一七年六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3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4
第四章 会议通知......5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6
第六章 股东大会表决和决议......8
第七章 会议记录......11
第八章 公告......12
第九章 附则......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金控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的合
法权益,提高公司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北京金控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以下
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报告;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每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预计以及偶发性关联交易;
(十六)审议单笔或者12个月内累计投资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以上的对外投资项目;
(十七)审议公司在一年内的债权融资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融
资项目;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一次,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及《公司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第五条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有权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
会,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第六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之
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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