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4-26
湘财证券
关于中光高科(北京)节能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湘财证券作为中光高科(北京)节能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定期报告事前审核,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挂牌公司是否履
序号 风险事项类别
行信息披露义务
1 其他与定期报告相关风险事项 是
2 公司未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是
(二) 风险事项情况
一、2020 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
中光高科(北京)节能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中光”或“公司”)2020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 ST中光 2020 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兴华审字(2021)第 470214 号):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如财务报表附注所述,中光高科公司 2020
年发生净亏损 3,409,959.38 元,且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中光高科公司负债总
额高于资产总额 10,647,553.25 元。如财务报表附注二、2 所述,这些事项或情况,表明存在可能导致对中光高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该事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二、未弥补亏损超过实收股本总额
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ST 中光财务报表未分配利润累计金额-30,760,479.04 元,未弥补亏损已超过实收股本总额 20,000,000.00 元。公司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未弥补亏损超过实收股本总额》议案,并提请公司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未能及时披露涉及诉讼事项
(一)公司与新疆能海优库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2020 年 7 月 6 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就该合同纠纷一案,判决 ST 中光
向新疆能海优库科技有限公司返还 75,000 元及利息损失,案号为(2020)京 0115民初 5581 号。
(二)公司与广东中德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2020 年 2 月 3 日,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裁定:冻结 ST 中光银行存
款 7,819,000 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号为:(2020)粤 0605 民初1794 号。
2020 年 6 月 1 日,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决:ST 中光应于判决发
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中德科技有限公司支付 2018 年 12 月 15 日至
2019 年 12 月 14 日的节能款 2,428,800 元,及以 2018 年 12 月 15 日至 2019 年
12 月 14 日期间每月节能款 202,400 元为本金,分别从当月 16 日起,均至付清
款日止,按年利率 24%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每期违约金均以 60,720 元为限);ST 中光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中德科技有限公司支付 2019
年 12 月 15 日至 2020 年 2 月 12 日的节能款 410,115.55 元,及以 410,115.55
元为本金,从 2020 年 1 月 13 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年利率 24%的标准计算的违
约金(本项违约金以 123,034.67 元为限);ST 中光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中德科技有限公司赔偿损失 1,000,000 元,案号为:(2020)粤0605 民初 1794 号。
公司未及时告知主办券商上述(一)(二)诉讼事项并未能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偿付新疆能海优库科技有限公司判决金额;公司已与广东中德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冻结事项已解除。
主办券商已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督导
公司进行补充披露。ST 中光于 2021 年 4 月 26 日补充披露相关公告,详见
2021-016、2021-017、2021-018、2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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