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4-26
公告编号:2021-017
证券代码:834259 证券简称:ST 中光 主办券商:湘财证券
中光高科(北京)节能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1 月 28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1 月 16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广东中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周召鹏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周东赤、刘晓玲、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中光高科(北京)节能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如海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贵山、北京市翔律师事务所
其他信息: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小扬,系被告公司员工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本诉讼为合同纠纷,2017 年 9 月 15 日,被告和北京铁路局北京西站签订《专
业照明节能分享服务合同》,约定双方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就北京铁路北京西站公共区域照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改造项目进行照明系统专项节能服务,并分
公告编号:2021-017
享相应的节能服务费用。被告因上述改造项目提供照明灯具事宜,和原告分别于
2017 年 10 月 20 日签订《节能项目服务合同》、于 2017 年 11 月 17 日签订《节
能项目服务补充协议》、于 2018 年 10 月 15 日签订《北京西站节能项目服务补充
协议》,约定原告为上述改造项目向被告提供照明灯具(包括提供照明灯具及调光系统,安装及售后质保),被告向原告支付节能款。原告已经按双方合同约定提供灯具 17600 盏,并在目前允许装灯的区域进行了安装。为此,原告于 2018
年 11 月 10 日致函被告,表示被告可正式发起验收工作。2018 年 12 月 15 日,
双方确认的电气照明系统全负荷通电运行试验记录显示运行正常,符合设计及规
范要求、照度值检测报告显示验收结果均为合格。2018 年 12 月 27 日,原告向
被告移交合同约定工程,并签订《工程移交书》。原告已经完成合同约定的生产、安装、调试及验收等工作,且《北京西站节能项目服务补充协议》明确自 2018
年 12 月 15 日,原告已经进入节能回收款期,每月 15 日前应收到相应节能款。
为此,自 2018 年 12 月 15 日起,被告应当依《北京西站节能项目服务补充协议》
的约定向原告支付相应节能款。2019 年 12 月 7 日,被告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明确
告知原告,其考虑给原告一次性费用 260 万元让原告退出项目。对于付款条件已
经成就的 2018 年 12 月 15 日至 2019 年 12 月 14 日的节能效益款 2428800 元,
被告一直未予支付,现被告又明确不履行给付价款义务,则应视为后续节能款的付款期限已加速到期。根据双方协议约定,被告超过两个月未向原告支付应分享的款项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上述款项,经原告屡次催告,被告拒不履行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起诉。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 2017 年 10 月 20 日签订的《节能项目服务合同》、于
2017 年 11 月 17 日签订的《节能项目服务补充协议书》、于 2018 年 10 月 15 日
签订的《北京西站节能项目服务补充协议》。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年12月15日至2019年12月14日的节能款2428800元及违约金 655821 元(违约金按每逾期一日支付逾期金额的千分之五暂计至
2019 年 12 月 25 日,实际应计至款项清偿之日;违约金超过逾期金额 30%的,
以逾期金额 3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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