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5-26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南京水杯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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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0 二 0 年五月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南京水杯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南京水杯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京水杯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南京水杯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南京水杯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的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并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4 月 20 日召开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于 2020 年 5 月 23 日召开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
大会。2020 年 4 月 22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上发布了
《南京水杯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南京水杯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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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通知》”)。《会议通知》中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予以明确,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上述行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关于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0 年 5 月 23 日(星期六)上午
10:00 在江苏省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恒竞路 25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董平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内容与上述会议通知一致。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9,984,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9.84%。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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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
2、出席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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