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迪环保: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科迪环保资讯
2018-04-04 17:4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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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4-04

证券代码:834208 证券简称:科迪环保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苏州科迪环保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科迪环保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科迪环保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的披露所有对公司



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介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四条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物负责人的任职及职业经



历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



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五个转让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第六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挂牌时签署遵守全国股



份转让系统公司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第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再行披露。在



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网站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信息披露细则》规



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信息披露细则》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或通过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向主办券商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咨询。



第九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转载的有



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和澄清公告等。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



露。



如公司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创新层,则适用本制度中有关创新层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标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目前公司处于基础层,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公司进入创新层后,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第十三条 定期报告应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全国股



转公司对市场不同层次公司的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有差异化规定的,公司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公司进入创新层后应当按照行业信息披露规则的相关要求,根据行业特点披露相应信息。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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