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5-11-05
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科迪环保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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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九月
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科迪环保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苏州科迪环保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公司签定的《法律服务协议》,委派本所律师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与公司本次挂牌工作,并已于2015年8月20日就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事宜,出具了《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科迪环保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日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就本次挂牌出具《关于苏州科迪环保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本律师就《反馈意见》涉及的有关问题以及公司报告期后至今为止发生的重大变化情况进行核查,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凡经本所律师补充核查,公司的相关情况与《法律意见书》披露的情况相同,凡本所律师的核查意见无补充或修改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将不再详述。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意见的前提、声明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释义与《法律意见书》的释义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和《业务规则》等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及有关事实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2.产业政策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1)公司业务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是否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的行业、业务;(2)若为外商投资企业,是否符合外商投资企业产业目录或其它政策规范的要求;(3)分析产业政策变化风险。
【律师答复】
(1)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公司为塔内件设计、制造、安装一体化的专业石化配套设备整体解决方案服务商,拥有精馏、萃取过程控制与优化、诊断、模拟和放大等先进技术,为解决石油化工、环保等领域中各装置处理能力小、能耗高、污染严重等问题提供一揽子的解决方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2年10月26日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规定,公司属于“C35专用设备制造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公司所处行业为“C3521炼油、化工生产专用设备制造”。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修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公司业务不属于国家限制类、淘汰类行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业务所属行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的行业。
(2)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公司股东顾轶群、周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因此公司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指出科技创新能力重点在于:“大型油气田及煤层气开发”。中国化工装备协会发布《化工装备制造业“十二五”发展指南》一共提出了六大战略目标,即行业保持平稳较快增长、自主创新能力显着增强、产业结构明显优化、节能环保跃上新台阶、质量品牌竞争力明显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大幅提高;并称,“十二五”期间,行业年均增长速度将保持在10%以上,到2015年,行业总产值达到16万亿元。国务院颁布的《“十二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指出节能环保产业总体目标为:“1.
产业规模快速增长。2.技术装备水平大幅提升。3.节能环保产品市场份额逐步扩大。4.节能环保服务得到快速发展。”根据《“十二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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