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05-16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日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日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无锡日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日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一并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16年4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2016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16年5月12日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
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转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发布了《无锡日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及联系人等事项,并载明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
本次现场会议于2016年5月12日14:00在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鸿山街道锡协路208-7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刘骏先生主持。
经查验,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9名,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45,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100%。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经查验,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就《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代表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各项议案均为公司《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经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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