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24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黎明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黎明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黎明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已经按照《信息披露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4年4月19日登载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5 月 24 日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朱
宁女士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0 人,代表股份 5,665 万股,占公
司股份总额的 99.39%。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4.《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公司 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6.《公司 2023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7.《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与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的提案一致,未对提案进行修改。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前述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全部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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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专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黎明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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