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5-22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黎明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黎明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黎明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3年4月19日登载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5 月 19 日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朱
宁女士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1 人,代表股份 5,144 万股,占公
司股份总额的 90.25%。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
《公司法》《信息披露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公司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4.《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公司 2023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6.《公司 2022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7.《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与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的提案一致,未对提案进行修改。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前述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全部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专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黎明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见证律师(签字):
颜克兵: 冯 玫:
陈 媛: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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