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5-24
公告编号:2022-012
证券代码:834185 证券简称:黎明钢构 主办券商:南京证券
黎明钢构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为:同意 5 票,
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黎明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黎明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方、收购人等(以下简称“承诺 人”)及公司承诺管理,规范公司及承诺相关方履行承诺行为,切实保护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 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黎明钢构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承诺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
门所作的保证和或相关解决措施。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三条 承诺人做出的公开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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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要求。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符合监管机关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
第四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五条 公司在收购中,收购人做出公开承诺事项的,应同时提出所承诺
事项未能履行时的约束措施,并公开披露。在收购人公告被收购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至收购完成后 12 个月内,财务顾问应当持续督导收购人切实履行承诺或者相关约定。收购人收购公司成为被收购公司新的实际控制人时,如原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由原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继续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在收购报告书中明确披露。
第六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
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
原因及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要求的外,承诺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人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上述变更方案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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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当回避表决。变更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为未履行承诺。
第八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
及进展情况。如果没有已披露承诺事项,公司亦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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