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5-24
证券代码:834185 证券简称:黎明钢构 主办券商:南京证券
黎明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为:同意 5 票,
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黎明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黎明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行
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障公司长 远可持续发展,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黎明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
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讨论,详细说明规划安排 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邮箱等)充分听 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
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
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二) 公司从税后利润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三)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四)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五)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五条 利润分配应以每 10 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
应当以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为准。如代扣红利税金的,公司应说明扣税后每 10 股实际分红派息的金额、数量。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
发,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应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稳定、合理的回报。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
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3、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4、公司分配的利润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不得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原则。
第七条 利润分配的形式、条件及比例
(一)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制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二)公司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
1、当年合并报表后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公司实施分红的比例:
公司是否进行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以及每次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占母公司可分配利润的比例须由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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