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明钢构: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黎明钢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黎明钢构资讯
2022-05-20 17:5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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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5-20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黎明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黎明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黎明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2年4月22日登载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朱
宁女士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3 人,代表股份 5146 万股,占公司
股份总额的 90.28%。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4.《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公司 2022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6.《公司 2021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7.《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8.《关于关联方为公司向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川支行银行申请增加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与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的提案一致,未对提案进行修改。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前述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其中,议案 8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全部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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