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事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杰事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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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1 15:5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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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5-1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杰事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合肥杰事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合肥杰事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21 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
会”)于 2022 年 5 月 9 日(星期一)在公司第一会议室(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 2388
号公司第一会议室)如期召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孙林律师、刘晓杰律师(下称“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下称“《信息披露规则》”)以及《合肥杰事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信息披露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发表意见的前提是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名册、有关股东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是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

1.1 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召集。2022 年 4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关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2
年 4 月 19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http://www.neeq.com.cn)
公告,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地点、会议
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登记方法、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事项。
1.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9 日(星期一)在合肥市经济技术开
发区莲花路 2388 号公司第一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由董事长杨桂生
先生主持会议,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公告通知的内
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提前 20 日
以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进行了公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
效。

二.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2.1 根据会议召开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2 年 4 月 29 日。经
本所律师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共计 5 名,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代表公司有
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193,680,830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68,000,000
股)的 52.6307%。

2.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代理人)及本所律师出席/列席了本
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前述人员均有出席或列席公司股东
大会的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及会议通知公告的规定,合法有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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