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凌伟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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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8 19: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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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5-18

公告编号:2017-035

深圳市志凌伟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制度于 2015 年 6 月 6 日公司创立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志凌伟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关联交易,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与关联人之间

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志凌伟业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交易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

(二)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对于必需的关联交易,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加以规范;

(五)在必需的关联交易中,关联股东和关联董事应当执行《公

司章程》 及本制度规定的回避表决制度;

(六)处理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不得损害公司及非关

联股东的合法权益;

(七)公司董事会须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本公司

有利。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

有利,是否损害股东权益,应尊重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的独立意见,

公告编号:2017-035

必要时聘请专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审计,或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

见。

第四条 公司资产属于公司所有,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执行本

管理办法,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关联交易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的

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特别注意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对公司的非经

营性资金占用。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业

务备用金除外) 。

第二章 关联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

(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三)由本制度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以外的法人;

(四)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

(五)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

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公告编号:2017-035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五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包括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

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

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

人:

(一)根据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

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

者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

的情形之一。

第三章 关联交易事项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

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公告编号:2017-035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五)在关联人的财务公司存贷款;

(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九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的资金往来,应当遵守以下

规定:

(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

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不得要求公司为

其垫支工资、福利、 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

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

及其他关联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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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使用;

2.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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