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5-18
公告编号:2017-035
深圳市志凌伟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制度于 2015 年 6 月 6 日公司创立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志凌伟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关联交易,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与关联人之间
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志凌伟业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交易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
(二)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对于必需的关联交易,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加以规范;
(五)在必需的关联交易中,关联股东和关联董事应当执行《公
司章程》 及本制度规定的回避表决制度;
(六)处理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不得损害公司及非关
联股东的合法权益;
(七)公司董事会须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本公司
有利。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
有利,是否损害股东权益,应尊重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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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时聘请专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审计,或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
见。
第四条 公司资产属于公司所有,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执行本
管理办法,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关联交易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的
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特别注意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对公司的非经
营性资金占用。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业
务备用金除外) 。
第二章 关联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
(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三)由本制度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以外的法人;
(四)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
(五)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
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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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五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包括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
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
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
人:
(一)根据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
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
者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
的情形之一。
第三章 关联交易事项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
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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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五)在关联人的财务公司存贷款;
(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九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的资金往来,应当遵守以下
规定:
(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
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不得要求公司为
其垫支工资、福利、 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
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
及其他关联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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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使用;
2.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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