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1-16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贵阳兴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的公告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通证券”)于2015年
4 月与贵阳兴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塑股份”)签
订了《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经大通证券推荐,兴塑股份获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证券代码:834112。
大通证券自兴塑股份正式挂牌后进行持续督导。在持续督导期间,兴塑股份不断完善公司治理机制,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规定、《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并足额缴纳持续督导费用,不存在拖欠持续督导费用情形。
兴塑股份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能够配合持续督导工作,落实主办券商督导意见,完成信息披露工作。大通证券担任兴塑股份主办券商过程中,遵循勤勉尽责的原则,对兴塑股份的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谨慎的核查,勤勉尽责地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兴塑股份因战略发展需要,向大通证券提出解除持续督导协议,拟由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承接主办券商并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经充分沟通与友好协商,兴塑股份与大通证券就终止持续督导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更换主办券商对挂牌公司经营不存在重大影响,大通证券与兴塑股份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解除协议》,约定自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无异议函之日起生效。2017年1月16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向兴塑股份出具了《关于对主办券商和挂牌公司协商一致解除持续督导协议无异议的函》,前述协议于2017年1月16日生效。
大通证券声明:“本公司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间未勤勉尽责的,相应的责任不因解除持续督导协议而免除。”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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