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7-12-20
海航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航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
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的使用资金,
使资金的时间价值最大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海航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
币资金、股权、以及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
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第四条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
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第五条 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投出的超过一年的,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
短期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
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 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 公司出(合)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成立合资、合
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 参股其他境内、境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 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六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
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
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五千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五百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对外投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进行本办法规定的对外投资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严
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
确定投资规模。
第十条 公司进行本办法规定的对外投资事项应当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董事会、股东大会不得将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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