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5-22
昆山市诚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昆山市诚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收购人、其他承诺人(以下简称“承诺人”)以及公司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昆山市诚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制度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承诺人以及公司在申请挂牌或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
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作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规范(或减少)关联交易、资产注入、股权激励、盈利预测补偿条款、签署重大协议、股票限售、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三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
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四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
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
第五条 除本制度第四条所述不可抗力的客观原因外,承诺确已
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相关方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第六条 承诺人应将上述变更或豁免方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承
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回避表决。上述变更或豁免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七条 收购人收购公司成为新的实际控制人时,如原控股股东
或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在收购报告书中明确披露。
第八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
承诺事项及进展情况。
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规则与国家不时颁布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出现此种情形后,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并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昆山市诚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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