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广州市海森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海森环保资讯
2021-10-12 16: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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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1-10-12

2021 168
当事人:
广州市海森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 海森环保),
住所地: 广州市荔湾区荷景南路 21 号自编 2 栋 2 楼 C206 号
房。
顾玉民,男,1964 年 1 月出生,海森环保董事长。
顾玉芳,女,1961 年 3 月出生,海森环保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海森环保有以下违规事实:
2021 2 23
12,245,581
29.12% 2021 4
13,,934,400
33.23%
2021 8 23
海森环保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
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董事长顾玉民、董事会秘书顾玉芳未能忠实、勤勉地履
行职责,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
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
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广州市海森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
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董事长顾玉民、董事会秘书顾玉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
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试行)》、《信息披露规则》等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特此告诫你公司及
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
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
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
库。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
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代章)
2021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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