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19
证券代码:834072 证券简称:德隆股份 主办券商:国泰君安
江苏苏美达德隆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17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江苏苏美达德隆汽车部件股份有限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江苏苏美达德隆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规范股东大会运作,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证 股东大会会议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更好地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江苏苏美达德隆汽车部 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
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
不定期召开, 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公司在上述
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 应当向公司股东说明原因。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可以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及以及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对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年度股东大
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第 八 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向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
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前,召集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第十条 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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