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科光电: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杭科光电资讯
2023-03-30 20:0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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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3-30


杭州杭科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杭州杭科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杭州杭科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有效、合理的使用资金,提高投资效益,合理规避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委托理财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与第三方合作成立公司或开发项目、参股其他经营实体、经营资产出租等。

第四条 公司投资管理遵循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公司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 本制度同时适用于公司所属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公司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由其各自在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一)公司股东大会的审批权限如下: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 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的50%以上,且超过1,500万的;

(二)公司董事会的审批权限如下: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 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0%以上,且超过300万元的。

(三) 投资金额未达到董事会审批标准的对外投资项目,报董事长审批。
该条前述所称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金额适用本条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公司进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适用本条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已经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条 对于公司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的,投资流通股票、期货、期权、外汇及投资基金等金融衍生工具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风险投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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