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5-26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群大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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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群大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3H0749
致:浙江群大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群大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群大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制订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浙江群大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浙江群大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下称“《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群大科技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等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群大科技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通知已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和 2023 年 5 月 5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进行了公告。
(二)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审议《关于公司 2022 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2、审议《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审议《关于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的议案》;
4、审议《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审议《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6、审议《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7、审议《关于续聘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8、审议《关于预计确认 2023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题与相关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及披露的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股权登记日(2023 年 5 月 22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见证律师;
4.其他人员。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计 18 人,持股数共计 2001.8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84.2863%。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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