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5-26
浙江群大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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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群大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发文号:TCYJS2022H0811
致:浙江群大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制订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规定的要求及《浙江群大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浙江群大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下称“《议事规则》”)的规定,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浙江群大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群大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指派金臻、王骁驰律师参加群大科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审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群大科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群大科技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席了群大科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对群大科技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群大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
上进行了公告。
根据群大科技公告的《浙江群大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
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下称“会议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为:
1、审议《关于公司 2021 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的议案》;
2、审议《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审议《关于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审议《关于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的议案》;
5、审议《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6、审议《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7、审议《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8、审议《关于预计确认 2022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9、审议《关于续聘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会议的相关情况为:
1、召开时间:2022 年 5 月 26 日下午 13 点 30 分
2、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会议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表决方法:现场书面表决。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和相关事项均已在会议通知中列明与披露,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相关规定及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截至 2022 年 5 月 24 日股权登记日
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在股权登记日买入证券的投资者享有此权利,在股权登记日卖出证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此权利),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回避,不参与表决。
经核查群大科技截止 2022 年 5 月 24 日下午收市后的股东名册、出席会议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提供的身份证明资料及授权委托证明等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9 人,共计代表股份 2011.8 万股,占群大科技股本总额的 84.71%。
基于上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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