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7-08-30
证券代码:834028 证券简称:品胜股份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7年8月28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基本信息
1.公司名称: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 法定代表人:赵武
3.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廖晓丽,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基本信息
1.公司名称:美国苹果公司
法定代表人:BJ沃特罗斯(BJ Watrous)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
2.公司名称: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吉恩丹尼尔来沃夫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
3.公司名称: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麦克约瑟夫博(Michael Joseph BoydJr.)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
(三)基本案情
垄断纠纷。
被告滥用其在中国大陆(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苹果产品配件市场的支配地位,设置MFi认证,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利益,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原告根据《民事诉讼法》、《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诉讼请求及依据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在中国大陆(不含港澳台)地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即立即停止实施MFi认证的垄断民事侵权行为;
2、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因三被告垄断民事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元;
3、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原告为维权而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调查费、鉴定费、公证费2000元、律师费400000元等费用;
4、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1、被告系目前全球市值最高的公司,其主要产品和产品配件在连接方面具有唯一对应性和不可替代性。
2、本案的相关市场系被告在中国大陆(不含香港、澳门、台湾)的被告主要产品中使用Lightning 连接、30针连接和磁力充电线技术的产品配件市场。
3、被告通过对产品及配件组件生产/设计厂商实施MFi认证,与
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的竞争。
4、被告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并且通过施行MFi认证制度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相关市场竞争。
5、被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的竞争,给原告造成了严重损失。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无。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及子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该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正常,未受到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依法积极处理并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避免对公司及投资者造成影响,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该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未对公司财务方面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一)民事起诉状;
(二)《民事案件受理通知书》(2017)京73民初1586号。
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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