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5-11-09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对《关于北京华夏科创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四)》的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贵司《关于北京华夏科创仪器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四)》(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已收悉。
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会同北京华夏科创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夏科创”)以及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律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对贵公司提出的反馈意见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核查、说明,并分别针对反馈意见提出的问题出具了回复文件。涉及对《北京华夏科创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以下简称“《公开转让说明书》”)进行修改和补充的部分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以楷体加粗标明。
说明
一、如无特别说明,本报告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公开转让说明书相同。
二、本报告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黑体: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宋体: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的回复、说明及核查
楷体:对公开披露文件进行补充披露、更新
一、公司申报材料中存在没有披露客户全称情形。请主办券商和律师核查:(1)公司是否持有从事军品科研、生产、销售的全部资质,相关资质是否从有限公司过户到股份公司,若未完成,请核查是否存在障碍;(2)取得业务合同的方式,是否合法合规;(3)股份公司设立是否需要取得相关部门批准或备案及公司实际履行情况;(4)参与股份公司设立、申请挂牌的中介机构及其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格;中介机构尽调方式,如何对涉密信息进行尽调并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5)豁免信息披露的原因、依据、脱密处理方式,豁免信息披露是否影响投资者判断;如需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或确认文件,请提供;(6)公司向前述客户销售的可持续性,是否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请公司对前述事项补充披露。
回复:
1、核查程序
就上述事项,主办券商及律师履行了下述核查程序:(1)查询军队物资采购有关制度规章、军队物资供应商库管理办法及相关入库标准,对军方客户进行访谈;(2)查询军队保密资格审查认证有关管理办法、军工企业改制有关指导意见以及军工企业改制上市中介机构有关管理规定,并对北京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进行访谈;(3)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国家秘密管理法律法规,对嘉兴国家保密局进行访谈。
2、事实依据及分析过程
(一)公司是否持有从事军品科研、生产、销售的全部资质,相关资质是否从有限公司过户到股份公司,若未完成,请核查是否存在障碍;
经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公司及子公司浙江谱创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谱创”)向军队客户销售的商品并非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中所涵盖的武器装备内容(一般意义上的军品),公司及子公司无需持有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销售的相关资质。
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国家对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实行许可管理。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保密资格。”根据《武
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申请保密资格的单位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承担或拟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项目或产品涉密。申请保密资格的单位,应当提供合同甲方出具的研制项目或产品的密级证明,或者合同意向单位出具的合同意向证明及密级证明。”尽管由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不对外公开,主办券商、律师无法将华夏科创及其子公司所销售商品与上述目录做比对,但是,根据前述法律法规,从事武器装备生产的单位必须要具备军队保密资格(通过保密资格认证),由此,若军队采购时不要求生产单位具备保密资格,则该采购的商品必然不是武器装备(一般意义上的军品)。
经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华夏科创及子公司浙江谱创不持有《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华夏科创通过军队物资供应商库销售军需物资亦无须持有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华夏科创及子公司浙江谱创未拥有《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如前所述,华夏科创及子公司浙江谱创向军队客户销售合同项下物资亦无须拥有该等保密资格及任何其他保密资格。
(二)取得业务合同的方式,是否合法合规
经主办券商、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华夏科创(含其子公司浙江谱创)向军队客户所销售商品为油料化验箱。
华夏科创向军队客户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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