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3
证券代码:834016 证券简称:易二零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北京易二零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4 年 4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
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须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易二零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北京易二零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确保公司股东大会依法规范召开,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科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易二零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年度报告;
(四) 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 审议批准变更公司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九)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十)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一)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二)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三)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四) 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五) 审议批准公司(含控股公司)在一年内累计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对外投资等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交易事项;
(十六)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
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 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的50%以上,且超过3000万;
(一) 审议议批准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 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三)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上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或者服务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资产抵押;签订重大业务合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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