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鑫科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群鑫科技资讯
2017-11-30 18:5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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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11-30

证券代码:834008 证券简称:群鑫科技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江苏群鑫粉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群鑫粉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



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江苏群鑫粉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规定通过公开以及非公开



等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四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以合法、合规、追求效益为原则,做到周密计划、



规范运作,正确把握投资时机和投资进度,正确处理好投资金额、投入产出、投资效益之间的关系,控制投资风险。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修订、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也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商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帐户(以下简称“专户”),



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募集资金应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数量原则不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专户。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专户内。



第八条 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



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作为同一方与主办券商、商业银行签订协议。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将协议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备案。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



实行专款专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



予他人、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关联方占用或挪用。



第十二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履行资金使用申请、审批手续。



支付募集资金使用项目款项时应做到付款金额、付款时间、付款方式、付款对象合理、合规,并有相应的依据性材料可供查询。



第十三条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



情况。



投资项目应按董事会承诺的计划投资项目实施。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要素影响,项目不能按承诺的预期计划完成时,须对实际情况公开披露,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



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用于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必须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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