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24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天图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四年五月
致:深圳市天图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市天图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天图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于 2024 年 5 月23 日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余峥、许伊琳(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实和验证,并就有关事项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本所律师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或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公告,除非事先取得本所律师的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或其任何部分用作任何其它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将于 2024 年 5 月 23 日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
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信 息 披 露 平 台
(http://www.neeq.com.cn)公告了《深圳市天图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及《深圳市天图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列明了会议届次、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2 日 15:00—2024 年 5 月 23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根据《会议通知》所载内容,于 2024 年 5 月 23 日上午 9 时 30 分
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王永华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规范(如《业务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 出席会议人员的情况
根据公司股东名册、出席会议股东签名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有 11 名,合计持有有表决权的股份 347,678,09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0.17%,其中:现场投票人数为 10 名,合计持有有表决权股份数339,671,05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9.01%;参加网络投票人数为 1 名,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8,007,03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16%。公司董事王永华先生、冯卫东先生(通过视频会议线上参加)、独立董事蔡冽先生(通过视频会议线上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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