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9-04
克拉玛依市广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本制度经公司2018年9月4日第二届十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克拉玛依市广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克拉玛依市广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维护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具体范围见本制度第二十条。
第三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遵守以下原则:
3.1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3.2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不能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
3.3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第四条公司的资产属于公司所有。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关联交易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五条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
款。
第六条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6.1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6.1.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
6.1.2由本制度6.1.1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6.1.3由本制度6.3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6.1.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
6.1.5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
6.2公司与本制度6.1.2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6.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6.3.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6.3.2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6.3.3本制度6.1.1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3.4本制度6.3.1和6.3.2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6.3.5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6.4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6.4.1根据与公司或者公司的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制度6.1、6.3规定的情形之一;
6.4.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6.1、6.3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二章关联交易的协议内容和说明
第七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
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成交金额、支付方式(如现金、股权、资产置换等)、支付期限或分期付款的安排、协议的生效条件、生效时间以及有效期限等,交易协议有任何形式的附加或保留条款,应当予以特别说明。
第八条承办部门应当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提交如下一项或多项材料或说明:
8.1交易定价原则和依据、支出款项的资金来源。
8.2交易标的交付状态、交付和过户时间。
8.3公司预计从交易中获得的利益(包括潜在利益),以及交易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8.4交易对方履约能力的分析。
8.5交易涉及的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情况。
8.6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关联交易情况的说明。
8.7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同业竞争及相关应对措施的说明。
8.8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其他制度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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