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盛小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广盛小贷资讯
2018-09-04 19:5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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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9-0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本制度经公司2018年9月4日第二届十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克拉玛依市广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克拉玛依市广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克拉玛依市广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不得有虚假记

第四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公司的信息披露包括挂牌前的信息披露和挂牌后的持续信息披露,其中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六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全国股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在公司网站或者其他公众媒体上刊登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但披露的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全国股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七条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八条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相关的事件没有达到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全国股转公司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及要求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九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第十条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有关规定及要求的内容与格式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第十三条如有披露季报的强制性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第十四条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按提前预约的定期报告披露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公司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并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决定日期进行披露。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按期披露定期报告。董事会因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及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第十七条公司应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送达下列文件:

(一)年度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一)财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第十九条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主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的同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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