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6-14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威丝曼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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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七年六月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威丝曼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珠海威丝曼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珠海威丝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丝曼”或“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威丝曼2016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及《珠海威丝曼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会议决定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
2017年4月27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有权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2017年5月19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了《关于延期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公司原定于2017年6月10日下午14时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延期为2017年6月12日下午14:00-18:00召开,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会议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式等其他事项均不变。
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以及延期召开会议的通知,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7年6月12日下午14:00在珠海市南屏科技工业园振威南路一号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谢秋河先生主持,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逐项进行了审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要求。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等相关事项,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截止2017年6月7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年度股东大会及参加表决;股东可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参加表决。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股本总额为73,233,333股,出席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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