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5-09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尔滨同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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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尔滨同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德恒01F20190428号
致:哈尔滨同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哈尔滨同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19年5月7日(星期二)召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受公司委托,指派孙艳利律师、刘焕志律师(以下简称“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哈尔滨同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德恒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四)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五)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六)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七)其他会议文件。
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德恒律师根据公司要求,仅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哈尔滨同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德恒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德恒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根据2019年4月15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
2.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4月17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http://www.neeq.com.cn/)发布了《股东大会通知》。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召开地点、会议登记方法、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本次会议采用现场召开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19年5月7日(星期二)9点30分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2.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本次会议不存在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565万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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