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08-26
上海安集协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3
第二章募集资金的使用......3
第二章募集资金的专户管理......4
第四章股票发行方案的信息披露要求......5
第五章附则......6
上海安集协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安集协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向符合规定的投资者发行股票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发行后股东人数累计不超过200人。
第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二章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四条 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不得用于持有
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经履行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披露后,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投资产品。
第六条 公司应当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
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方案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章募集资金的专户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监管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
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董事会为本次发行批准设立的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
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报备。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5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主办券商;(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主办券商;
(五)主办券商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主办券商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主办券商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主办券商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主办券商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主办券商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主办券商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应建立募集资金专用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
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开户银行账号、使用项目、项目金额、使用时间、使用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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