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6-24
证券代码:833918 证券简称:融安特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北京融安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融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2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对外投资融资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请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融安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融安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融资行为,降低对外投资及融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及融资收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融安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货币资金出资,或将权益、股权、技术、债权、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依照本条
对外投资的形式包括:(一)风险性投资,主要指主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的投资,包括证券、期货、期权、外汇及投资基金等。对小额贷款公司、商业银行、担保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类公司投资视同为风险投资;(二)长期股权投资,主要指公司投出的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股权投资;(三)委托理财。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在国家政策允许及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对自有闲置资金通过商业银行理财及其他理财工具进行运作和管理,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股权融资、债权融资等方式获得资金的行为,包括增资扩股、借款、发行债券等。
第三条 公司所有投资融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
第四条 各项对外投资融资审批权均在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无权批准对外投资融资。如子公司拟进行对外投资融资,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子公司实施。
第二章 投资及融资决策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融资的决策机构为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总裁。
以下对外投资融资交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1)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上;(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2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的。
以下对外投资及融资事项,由董事会审议后,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或(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
万的。
董事会审议标准以下的对外投资及融资事项,由总裁在听取总裁办公会成员意见的前提下,作出决定并将有关详细材料报董事会、监事会备案。
除此以外的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无权对公司对外投资及融资作出决定。
上述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第六条 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对外投资融资事项以前,公司应向全体董事或股东提供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以及融资方案,以便其作出决策。
第七条 公司股票发行融资事项,应由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全国股转公司监管要求,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或者第八十条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第五条的规定。
第九条 公司发生委托理财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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