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05-03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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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张家港中环海陆特锻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关于张家港中环海陆特锻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受张家港中环海陆特锻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进行法律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张家港中环海陆特锻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所作出的决议及公告文件、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的登记证明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2016年4月7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本次会议。
2、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并于2016年4月8日发出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3、会议通知发出之后,董事会未对通知中列明的议程进行修改。本次会议于2016年4月28日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5人,代表股份
47,16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2.88%。上述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并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2、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见证律师。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参会人员均有权或已获得合法有效的授权出席本次会议,其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没有否决或修改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1、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于2016年4月28日9:30开始,11:30结束。
2、参加本次会议现场表决的股东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票经三名监票人(其中股东代表两名、监事代表一名)及见证律师负责清点,并由监票人代表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3、会议监票人对本次会议现场表决结果进行了统计,并由监票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召开情况已做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全部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签字并存档。
4、表决结果
(1)议案一:《关于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票47,16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会议二分之一以上有效表决权表决通过。
(2)议案二:《公司2015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
同意票47,16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会议二分之一以上有效表决权表决通过。
(3)议案三:《关于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票47,16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会议二分之一以上有效表决权表决通过。
(4)议案四:《关于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票47,16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会议二分之一以上有效表决权表决通过。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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