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11-15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时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字[2021]第 169 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8 号金茂大厦 18 层
电话:86-21-3886 2288 传真:021-3886 2288*1018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时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字[2021]第 169 号
致:上海时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修正)》(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9 修正)》(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和《上海时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时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时光科技”)委托,指派律师对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
2、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时光科技已向本所出具书面文件、确认其提供的所有文件原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所有复印件均与其原件相一致;所有原件或复印件的签名及盖章均真实有效;并且,所有相关自然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光科技相关工作人员口头介绍的情况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核查和验证时,本所律师对与法律相关的事项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事项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4、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后可能发生的法律法规的颁布、修改、废止或事实的变更,本所并不发表任何意见。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据有关政府部门、时光科技或其他有关单位等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时光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1年9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原定于2021年10月19日召开本次会议,由于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召开本次会议时无股东或得到合法授权的参会人到场,导致本次会议无法正常召开,公司择日重新召开。2021年10月20日,公司董事会以公告形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刊登了《关于无法正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公告了公司无法于2021年10月19日召开本次会议相关事项。
2021年10月28日,公司董事会以公告形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再次刊登了《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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