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6-11
证券代码:833857 证券简称:时光科技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上海时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7 月 7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6 月 8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 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 (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名称:海通(吉林)现代服务业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人企业(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婧、李德志、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二) (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名称:李晋文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2)姓名或名称:上海恬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晋文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3)姓名或名称:上海九驰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上海恬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李晋文)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4)姓名或名称:上海先决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孙永胜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永欣、上海豪珈律师事务所
(三) 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海通企业在 2015 年向上海时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光科技”)投资 1995 万元用于认购时光科技新增发行股份 133 万股,并签订了《股份认购及增资协议》及《股份认购及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股份认购及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中约定了业绩补偿事项:李晋文、恬艺公司、九驰企业、先决企业向海通企业保证,增资完成后,
时光科技公司 2015 和 2016 年税后净利润合计不低于 10000 万元,否
则李晋文、恬艺公司、九驰企业、先决企业需在 2016 年度时光科技的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双方约定的公式以现金形式向海
通企业支付业绩补偿。2017 年 8 月 15 日,海通企业、李晋文、恬艺
公司、九驰企业、先决企业、时光科技公司就业绩补偿支付事宜达成《业绩补偿协议》,《业绩补偿协议》约定,李晋文应于 2017 年 4 月19 日向海通企业支付业绩补偿金 2,211,233.63 元,海通企业同意李
晋文延期一年支付业绩补偿,即李晋文应于 2018 年 4 月 19 日前将前
述业绩补偿金支付完毕,延期支付期间,李晋文同意按年 8%向海通
企业且支付延期补偿金,并在 2018 年 4 月 19 日前将业绩补偿和延期
补偿一并支付给海通企业。李晋文如未按时向海通企业全额支付业绩补偿及延期补偿,应就未支付完成部分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向海通企业支付逾期利息,直至李晋文支付完毕为止。恬艺公司、九驰企业、先决企业承诺,对李晋文在《业绩补偿协议》项下所有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 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依法判令李晋文支付海通企业业绩补偿金 2,211,233.63 元;2、请求依法判令李晋文支付海通企业,以业绩补偿金 2,211,233.63
元为基数,按照 8%/年为标准,自 2017 年 4 月 20 日起计算至实际清
偿之日止的延期补偿金 340,038.59 元(暂计算至 2019 年 3 月 12 日
为 340,038.59 元,详见延期补偿金计算表);
3、请求依法判令李晋文支付海通企业,以应付未付业绩补偿金及延
期补偿金未基数,按照 0.05%/日为标准,自 2018 年 4 月 20 日起计
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暂计算至 2019 年 3 月 12 日为人民
币 390,459.64 元,详见逾期利息计算表);
4、请求依法判令李晋文向海通企业支付律师费 71,200 元,以上四项诉请金额暂计为 3,012,931.86 元;
5、请求依法判令恬艺公司、九驰企业、先决企业对李晋文在以上四项诉请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请求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李晋文、恬艺公司、九驰企业、先决企业负担。
三、 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1 年 1 月 14 日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 2020 年
9 月 14 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李晋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原告海通(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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