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5-20
北京伯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宝润兴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伯彦见意字[2019]第5号
致:北京宝润兴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伯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接受北京宝润兴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出席公司本次召开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所律师本着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审查了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资料。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19年4月28日作出决议,并于2019年4月29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刊登了北京宝润兴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和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20日。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19年5月20日上午9时在深圳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韩潼彤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表及股东授权委托书,出席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9名,代表股份22,95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100.00%。
(二)其他出席会议人员
经验证,其他出席会议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见证律师,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经验证,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公司已经在2019年4月29日发出的会议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22,95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100.00%。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9项提案进行了审议并逐项、逐个予以表决,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22,95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二)《关于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22,95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关于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同意:22,95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关于审议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8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同意:22,95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五)《关于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22,95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六)《关于公司2019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
同意:22,95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七)《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同意:22,95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八)《2018年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专项审计报告》
同意:22,95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九)《关于公司住所变更及章程变更公告》的议案
同意:22,95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并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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