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6-04-15
证券代码:833845 证券简称:人之初 公告编号:2016-022
江西人之初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江西人之初营养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员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推进公司内控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以下简称《系统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江西人之初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西人之初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和子(分)公司的负责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
控制人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以上统称年报信息披露相关人员)。
第三条年报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编报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
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六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材料,按照制度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及处理程序
第八条年度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收入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即由于会计差错使得原来为亏损的转变为盈利,或者由盈利转变为亏损;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的,更正金额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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