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天生物: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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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8 17:4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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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08


证券代码:833833 证券简称:美天生物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湖北美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湖北美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7 日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湖北美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以下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提名彭要武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经审阅本次董事会提交的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历和相关资料,充分了解候选董事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后,我们认为:

相关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经审查,彭要武先生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任命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担任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资格。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形;不属于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的人员,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综上,我们同意任命彭要武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二、《关于提名余振华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经审阅本次董事会提交的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历和相关资料,充分了
解候选董事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后,我们认为:

相关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经审查,余振华先生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任命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担任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资格。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形;不属于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的人员,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综上,我们同意任命余振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三、《关于提名彭新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经审阅本次董事会提交的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历和相关资料,充分了解候选董事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后,我们认为:

相关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经审查,彭新伟先生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任命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担任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资格。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形;不属于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的人员,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综上,我们同意任命彭新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四、《关于提名陈明磊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经审阅本次董事会提交的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历和相关资料,充分了解候选董事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后,我们认为:

相关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已征
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经审查,陈明磊先生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任命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担任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资格。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形;不属于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的人员,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综上,我们同意任命陈明磊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五、《关于提名田文敬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经审阅本次董事会提交的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历和相关资料,充分了解候选董事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后,我们认为:

相关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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