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飞股份: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
鹏飞股份资讯
2016-04-18 17: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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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4-18

公告编号:2016-008

证券代码:833829 证券简称:鹏飞股份 主办券商:英大证券

洛阳鹏飞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会计差错更正概述

2006年10月10日,山西省华信开发区宇进锻造冶炼有限公司与翼城城东人和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翼城城东人和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双方签订本《补充协议》之前属于山西省华信开发区宇进锻造冶炼有限公司的全部债务,山西省华信开发区宇进锻造冶炼有限公司不再负有偿还义务。

本公司就应收山西省华信开发区宇进锻造冶炼有限公司货款诉翼城城东人和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一案,经洛阳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均胜诉,本公司收回了货款1,037,526.50元和利息735,800.24元。但翼城城东人和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判决,申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下达了(2013)民提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洛民一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撤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豫法民一终字第45号民事判决;二、山西省华信开发区宇进锻造冶炼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洛阳鹏飞耐火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支付1,037,526.50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息,从2006年8月1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期满之日止;三、驳回洛阳鹏飞耐火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由于取得上述判决书滞后,本公司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了会计处理;同时,考虑到山西省华信开发区宇进铸造冶炼有限公司账款账龄较长且其营业执照已经吊销,本公司对其应收款项全额计提

公告编号:2016-008

了坏账准备。2014年度会计报表已重新表述,对2014年未分配利润影响数为-1,507,327.73元,具体明细如下:

调整科目 调整前 调整后 调整金额

应收账款 56,892,760.90 57,930,287.40 1,037,526.50

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10,545,390.54 11,582,917.04 1,037,526.50

应收账款净额 46,347,370.36 46,347,370.36

其他应收款 13,936,708.72 14,672,508.96 735,800.24

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 4,836.83 740,637.07 735,800.24

其他应收款净额 13,931,871.89 13,931,871.89

其他应付款 14,221,319.66 15,994,646.40 1,773,326.74

递延所得税资产 2,477,547.43 2,743,546.44 265,999.01

资产减值损失 2,831,027.77 4,604,354.51 1,773,326.74

所得税费用 -717,968.12 -983,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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