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10-13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优诺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风险提示公告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主办券商”)在对优诺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诺股份”或“公司”)持续督导日常检查工作中,发现公司存在违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等相关规定,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股东邱友谊于2016年3月22日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但未于最晚披露日将股权质押公告及相关备案文件发送给主办券商审查并披露。主办券商发现该情况后,已要求公司于补发股权质押公告,详见《优诺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质押公告》(公告编号:2016-006)。
2016年4月12日,公司前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王传营离职,董事长邱友谊兼任董事会秘书,石玉荣兼任财务总监。2016年4月21日,公司董事会任命邓宇明担任董事会秘书。主办券商已提示,公司、前述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信息披露细则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进行备案,但优诺股份、前述新任高级管理人员仍未进行备案。
因未于2016年4月29日前披露2015年年度报告,优诺股份曾于2016年5月3日停牌,主办券商已提示,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暂停与恢复转让业务指南(试行)》的规定,公司应至少每十个转让日披露一次未能复牌的原因和相关事件的进展情况。但公司未于最晚披露日将相关公告发给主办券商审核。
公司股东邱友谊于2016年7月5日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但未于最晚披露日将股权质押公告及相关备案文件发送给主办券商审查并披露。主办券商发现该情况后,已要求公司于补发股权质押公告,详见《优诺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质
押公告》(公告编号:2016-048)。
由于未披露2016年半年度报告,公司股票已于2016年9月1日停牌,主办券商已提示,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暂停与恢复转让业务指南(试行)》的规定,公司应至少每十个转让日披露一次未能复牌的原因和相关事件的进展情况。但公司未于最晚披露日,将相关公告及相关备案文件发给主办券商审核。主办券商发现该情况后,已要求公司补发公告,详见《优诺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半年报披露进展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6-053)。
针对该事项,本主办券商提醒:如果公司不能严格遵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规定,及时、准确、真实的披露公司相关信息,有可能损害股东利益,以及对公司规范经营和持续发展带来不利影响。主办券商郑重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0月13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