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6-18
公告编号:2020-025
证券代码:833789 证券简称:ST 贵之步 主办券商:方正承销保荐
湖南贵之步科教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4 月 28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4 月 28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郑靖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金劲松、湖南华麟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黄文杰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孔超、廖剑梅、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湖南贵之步科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郑靖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潇、湖南湘一律师事务所;金劲松、湖南华麟律师事务所
公告编号:2020-025
其他信息:原审被告
姓名或名称:广州楚彬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郑小希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敖志泉、湖南华麟律师事务所
其他信息:原审被告
(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详见公司2019年6月25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发布的《湖南贵之步科教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公告编号:2019-034)。
(五)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黄文杰全部诉讼请求。
2、黄文杰承担办案全部诉讼费用。
(六)案件进展情况:
2019 年 11 月 22 日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 0106 民
初 120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郑靖、湖南贵之步科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十日内向原告黄文杰返还投资款 200 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 2015 年 10 月 23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驳回原告黄文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郑靖因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 0106 民 1209 号民事判
决,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0 年 6 月 16 日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 2020 年 5 月 27 日作出的
公告编号:2020-025
(2020)粤 01 民终 550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 0106 民初 1209 号民事
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月 0106 民初 1209 号民事
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郑靖、湖南贵之步科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
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黄文杰返还投资款 200 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 2015 年 10
月 23 日起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从 2019 年 8 月 20 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
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 25230 元,由上诉人郑靖负担。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拟将向检察院提请抗诉申请,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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