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3-03
公告编号:2021-002
证券代码:833789 证券简称:ST 贵之步 主办券商:方正承销保荐
湖南贵之步科教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1 月 6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1 月 6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湖南贵之步科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郑靖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李思娴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未知、未知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上诉人湖南贵之步科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思娴、原审被告郑靖、李琼民事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20)湘 0104 民初 5738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
公告编号:2021-002
诉讼起因、基本案情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0 年 8 月 17 日、2020 年 10 月 26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指定平台(www.neeq.com.cn)发布的《湖南贵之步科教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公告编号:2020-029)、《湖南贵之步科教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41)。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撤销(2020)湘 0104 民初 5738 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限被告
湖南贵之步科教股份有限公司、郑靖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李思娴借款
302.08 万元,并按照年利率 6%支付自 2016 年 10 月 1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
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2、请求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二审诉讼费用。
(五)案件进展情况:
1、2020 年 5 月 26 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湘 0104 民初 5738
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被告湖南贵之步科教股份有限公司、郑靖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2、2020 年 8 月 3 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湘 01 民辖终 483 号
《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2020 年 10 月 22 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湘 0104 民初
5738 号《民事判决书》。
4、2021 年 1 月 14 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湘 01 民终 256 号
《民事裁定书》。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2021年3月3日收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1年1月14日作出的(2021)湘 01 民终 256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
1、因湖南贵之步科教股份有限公司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未提交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或司法救助申请,本案按上诉人湖南贵之步科教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生效。
公告编号:2021-002
2、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将积极与原审原告李思娴协商沟通,解决此项涉诉纠纷。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可能对公司的公众形象产生负面影响,对公司生产经营持续产生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需要承担偿还责任,将对公司的财务方面产生不利影响。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 01 民终 256 号《民事裁定书》
湖南贵之步科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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