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2-02
关于对湖南贵之步科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湖南贵之步科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贵之步、
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 9 号第 B2、B3 栋 12
层 1212 房。
郑靖,女,1971 年 8 月出生,控股股东、时任董事长、
时任信息披露负责人。
经查明,ST 贵之步有以下违规事实:
一、股权冻结未及时披露
公司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郑 靖 持 有 公 司 股份
23,474,544 股,持股比例为 73.39%。2020 年 7 月至 11 月,
依据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法院(2018)粤 0513 号执 210 号之
四,郑靖及所持有的全部 ST 贵之步股份被执行了司法冻结,
冻结期限为 3 年,上述被冻结股份如果全部或部分被行权,
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针对上述股
权司法冻结情形,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内进行披露, 后于 2020
年 12 月 10 日补充披露了上述事项。
二、重大诉讼未及时披露
2020 年 5 月 9 日,因与 ST 贵之步的借贷纠纷,李思娴
向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 涉诉金额为
4,391,253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44.66%。针
对上述重大诉讼,公司未及时披露案件的受理及进展情况,
后于 2020 年 8 月 17 日补充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三、重大事件未及时披露
2019 年 12 月 2 日, ST 贵之步因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长
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针对前述重大
事件,公司未于事实发生之日起及时披露,后于 2020 年 8 月
11 日进行了补充披露。
ST 贵之步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2017 年 12 月 22 日发布)第
四十八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
规则》(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
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
露违规。
郑靖作为公司董事长、信息披露负责人,未能忠实、勤
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治
理规则》第五条和《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
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我司
做出如下决定:
对 ST 贵之步及郑靖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
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规范公司治理、诚实守信、规
范运作。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
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
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
库。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
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一部
2021 年 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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