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5-16
公告编号:2019-013
证券代码:833762 证券简称:ST励思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北京励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8年5月14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年5月14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反诉情况:有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李佩恩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鲁明、天津培恩广告有限公司职工
其他信息:无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黎峰、苏璞、北京励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黎峰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黎峰、北京励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其他信息: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公告编号:2019-013
被告黎峰以被告北京励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833762)的经营需要为由,向原告李佩恩提出借款,原告李佩恩于2017年9月21日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及《股票质押合同》,承诺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1%,逾期未归还,利息为1.5%,并承诺2018年3月28日前还款本金500万元,同时支付利息30万元,共计530万元。但前述还款期限届满,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至今未偿还欠款。被告苏璞系被告黎峰之妻,同时也是本案《借款合同》中的连带担保人,被告黎峰的欠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诉讼请求:1.三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2.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30万元(按照月息1%计算至2018年3月28日借期内利息为30万元,从2018年3月29日的逾期利息按照月息1.5%计算,以500万元本金为基数,至还清本金为止);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被告黎峰辩称,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并且同意原告所述事实和理由。
被告北京励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并且同意原告所述事实和理由。
被告苏璞辩称:“同意原告诉讼请求。但是,因为当时我签字时,我知道的是股票质押借款。我本人不参与励思公司经营,当时说的不是用房子作担保,而是用励思公司股票质押,我才同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我同意借款事情存在,本案应当是由股票质押偿还而不是用我的房子作担保。如果当时说明用房子提供保证责任,我是不会同意的。”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9年2月27日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津0101民初3719号,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黎峰、北京励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李佩恩借款500万元、借期内利息30万元并支付李佩恩逾期利息(逾
公告编号:2019-013
期利息以50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月息1.5%自2018年3月29日计算至本金实际给付之日);
二、苏璞对黎峰所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李佩恩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900元,保全费5000元,由黎峰、苏璞、北京励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由三被告给付原告李佩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被告人北京励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因与原告李佩恩及被告黎峰、苏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8)津0101民初3719号民事裁定,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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