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2-28
公告编号:2019-001
证券代码:833762 证券简称:ST励思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北京励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8年8月6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年7月16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北京秋水伊人服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孙铁荣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明强、北京秋水伊人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北京励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黎峰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卢源、北京励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7年8月22日、2017年10月13日、2017年10月31日,秋水伊人
公告编号:2019-001
公司与励思公司签订四份合同,约定秋水伊人公司按照励思公司提供的款式和规格生产儿童袜,并约定货款分期支付,其中货到仓库无质量问题45天内给付尾款。合同签订后,秋水伊人公司于2017年9月至12月期间陆续向励思公司供货。励思公司工作人员向秋水伊人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发送入库清单,确认秋水伊人公司供货金额共计1620107.86元;2018年,励思公司向秋水伊人公司发送《企业询证函》,确认截至2017年12月31日,励思公司欠付秋水伊人公司款项578539.1元。秋水伊人公司对上述供货总额及欠付货款金额予以认可,并认可在签订《企业询证函》后,励思公司给付秋水伊人公司货款235313.43元,故目前尚欠付货款343225.67元。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秋水伊人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343225.67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22日至2017年11月5日,被告向原告定做儿童袜并签订书面合同。经结算,原告共计向被告提供货款总额为1620106.53元儿童袜,但至今被告仍欠付货款343225.67元。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8年10月26日北京市石景山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7民初24866号,判决结果如下:
被告北京励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秋水伊人服装有限责任公司货款343225.67元;
如果被告北京励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24元(原告北京秋水伊人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北京励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积极筹措资金,归还欠款。
公告编号:2019-001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由于后续公司未履行本次诉讼判决的支付义务,导致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可能会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案暂不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重大的诉讼、仲裁事项。
六、备查文件目录
(2018)京0107民初24866号民事判决书
北京励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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