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8-17
公告编号:2018-021
证券代码:833762 证券简称:ST励思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北京励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8年1月5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7年9月14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嘉兴云石水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石智伟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郭栋、张学琴、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北京励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黎峰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黎峰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徐朋朋、北京卓浩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5年7月14日,原告与被告一励思股份签署《借款合同》及《附生效条件的股票定向发行认购合同》,约定励思股份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万元整,借款期限为汇款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合同项下借款利息为活期利息,按实际借款天数计算。上述借款的本金直接转做《附生效条件的股票定向发行认购合同》中原告的股票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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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款,被告二黎峰作为励思股份的法定代表人,以其全部资产对此借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015年11月17日,被告一与原告协商迟延完成股票定向发行工作,原告同意延期并不追究被告的违约责任。后来原告嘉兴云石未履行定增义务,要求退还借款500万元,经双方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于2017年9月14日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判令被告一励思公司立即偿还原告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及其利息人民币418497.9元(以500万为基数,自2015年7月14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息计算,利息金额为8150.68元;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计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暂计至2017年9月14日,利息金额为410347.22元。)
2、请求判令被告一励思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万元。
3、请求判令被告二黎峰对上述两项诉讼请求之款项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五)案件进展情况: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2日下发了民事裁定书(2017)京0107民初18818号,法院裁定冻结励思公司银行存款余额及查封被申请人黎峰名下北京市房产一处。查封或冻结的财产,其总价值以六百四十一万八千四百九十七元九角为限。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8年6月5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2017)京0107民初18818号及民事裁定书(2017)京0107民初18818号之一,由于原告嘉兴云石未履行定增义务,经石景山人民法院调解,民事调解结果如下:
一、被告北京励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5日前给付原告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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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云石水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借款利息50万元、借款本金150万元。
二、被告北京励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5日前给付原告
嘉兴云石水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借款本金50万元。
三、被告北京励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1日前给付原告
嘉兴云石水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借款本金150万元。
四、被告北京励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31日前给付原告
嘉兴云石水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借款本金150万元。
五、被告黎峰对上述主文第一、二、三、四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若被告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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